金融历史像个循环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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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后边会写一些国家的金融,所以做了个科普,感觉每章出现大量说明,好像不是小说,特此做了些金融体系的说明。
在百年金融经济史中,我们目睹了无数次的金融危机,比如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07年的次贷危机;也目睹了无数个金融机构与金融大佬在市场上厮杀逐利,比如索罗斯,92年做空英镑狂赚10亿美元。
在这些或辉煌或惨烈的历史背后,是金融自由化与管制的轮回,是各国金融监管完善发展的辛酸与不易。
另外在最近几年频频听到中国在走日本的老路的说法,因此在回顾以美国为主的西方金融监管之外,也把日本单独拿出来说说。
银行准备金体系直到1913年的才开始建立,当时的美联储甚至还是一个有着盈利目的的机构,在监管上基本没有事权,也没有其他监管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银行基本属于自由发展。
因此在混业经营与自由的大旗下,银行能够轻易的将大量资金直接投向证券市场,或以附属机构为通道投向证券市场。
国外学者所收集的数据显示,在1922-1929年间,银行进行的证券市场业务的资金增长了3倍,投向证券市场的贷款占比从33%上涨到38%,有些银行的证券投资比例甚至能达到40%以上,银行成了股票市场的大金主。
这种松散的监管体制背后,是金融资产泡沫的吹大。从上面的图表中我们也能看到,1926-1929年股票市场的交易量与标普指数出现了明显的加速上涨,过多的银行信贷涌入股票市场与证券监管的不作为放纵了股票价格的泡沫化。
事实上在1928-1929年,美联储与纽约联储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针对泡沫问题展开了争论。
一方认为股市投机过剩,应当提高再贴现率控制向股票市场的贷款;但另一方却执意认为人为控制信贷流向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是无效率的行为,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两者的争论持续了近一年无果。
固执不变通的自由化思想使美国监管层丧失了对股市泡沫下手的良机。
但泡沫终究是泡沫。1929年8月,自由派的领头羊—纽联储主席斯特朗逝世,天平开始向管控派倾斜。
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执行,它也给当时全球范围内自由成风的监管体制与“市场至上”的经济金融调控原则带来了冲击与新的想法。
这也是很多人说罗斯福拆解了财阀。
大萧条为何会出现?罗斯福的新政与金融监管体制又缘何成功?这一系列的现实与疑问使大家开始思考:放任自由是否是最优的经济调控与监管策略?
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效仿美国,成为了凯恩斯主义的拥趸,国家干预把控经济的思想开始盛行,渗透在当时的方方面面。
各国金融监管也在这种浪潮下开始一致收紧,金融管制、分业监管成为了40年代后的主流。
比如说日本。在二战后建立了以大藏省为主导、日本央行为附属的严格金融监管体制。
同样实行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将银行与证券、长期银行与短期银行、银行与信托等机构业务进行分离,各个机构在固有的小经营范围内展开经营。
但是分的这么细,让金融机构只耕作于某一专业方向,后果很有可能是竞争过于激烈,盈利不足使金融机构过于激进冒险,徒增风险。为此日本做了两个举措:
1、实施与限制市场准入相配合的政策,即控制牌照的发放,让现有的金融机构享受“提前占坑”的红利。
在1950-1970年20年间,日本银行、信托等机构的数量几乎没有增加,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奇迹。
2、在日本在大藏省旗下设立专门银行局、证券局与保险部等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与信托机构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与行政检查,控制他们的经营风险。
在这样的政府强有力把控的监管体制下,日本金融系统在1950s-1970s内几乎是风平浪静,风险事件鲜有发生。更重要的是,银行的分业监管与经营其实是对资金来源进行分类,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利用资金的方式,对战后的日本经济恢复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日本是个以间接金融为主的国家,银行在金融结构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企业更新设备、房地产等融资都依赖于银行的贷款。
现在禁止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业务,可以避免证券市场大幅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加上当时日本的利率管制,银行可以安心在存贷业务上发力,安稳的赚利差为实体服务。
而在银行体系内部,日本又再细分为短期与长期两类,让长期资金更加充分的为企业投资服务,拉动经济,规避利率与流动性风险。
这是一个双赢的监管体制,金融既稳定,经济又发展。
类似的还有英国,实施严格分业经营与监管+利率管制,以“政府正式监管+英格兰中央银行非正式监管+自律管理”多个监管主体来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总而言之,在大萧条后,放任自由的监管思想已经衰败,世界成了金融管制与凯恩斯主义的天下。
存贷款利率管制、严格的分业经营与监管、严格的证券市场控制、严格的金融机构经营干涉是1940年-1970年的主旋律。
这三十年虽有小波澜,但总体仍算平稳。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过去三十年的凯恩斯主义指导下的经济虽然一度发展迅速,中途也没有再出现此前频繁的经济金融危机,但越到后期,这种国家干预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端就越加明显:政府入不敷出,财政赤字高企,刺激效果不断减弱,经济增长效果越来越差,反而是通胀变得越来越高。
学术界反凯恩斯主义的浪潮在现实的不满中开始膨胀,货币学派、供给学派、奥地利学派等一系列倡导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理论学说频频攻击国家干预的政策思想。
在经济滞胀的残酷现实下,凯恩斯失宠了,作为市场与自由代言人的党派开始夺权上台,比如撒切尔夫人。
而在金融领域,站在70年代与80年代的路口,高通胀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加快了金融脱媒,强化了金融机构对金融自由化发展与混业经营的诉求。
比如说美国,在1979年尚未放开利率管制前,存款利率规定最高不能超过5.5%,而美国国内通胀率当时是13.3%,实际的存款利率已经是负数,资金存在银行是在赔钱的。
而相应的作为市场利率代表的国库券利率(1年期国债利率)是10%左右,远超存款利率。
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量资本开始逃离银行,要么转向刚出生不久的货币基金(利用货基进行投资获得市场利率),要么借用当时已经正式使用的电子交易系统,将资金转移至国外,逃离美国境内进行投资。
这也是美国资本流向拉美的原因之一。
Libor市场就是在这个时期这个背景下得以建立的,影响美元利率的重要市场出现在了伦敦,足可见当时美国国内金融脱媒的压力。
在这种情形下,美国银行体系面临着很大的压力,负债端存款只能眼巴巴的看着流失,盈利状况越来越差,尤其是当时的储蓄贷款机构(简称储贷机构),一端是期限偏短的存款资金,另一端是动辄就是30年的居民房贷。
当原有存款到期而新增又不足时,资产负债两端就会出现不平衡,银行就会有着极大的再平衡压力。
这并不是个例,类似的情况同样在日本、英国等发达经济体中出现。
如果去回顾这一时期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利率市场化几乎都在同一时间展开,英国是1971年一步式的方式放开利率管制(但不幸的是,随后就是“次银行危机”),日本是1977年,北欧是1978年。似乎在一夜间,人们对放松利率管制的渴望变得极其强烈。
但当利率管制真正放开后,银行却也没有如愿过上好日子。
在竞争拉存款的吸储压力下,原本被压抑的银行存款利率又马上出现大幅追赶市场利率的情况,银行负债成本大幅上涨,挤压了银行的利润。
这时量已经不是问题,价格取而代之成为了新的阿克琉斯之踵。
这一点在美国的储贷机构上表现的尤为明显。
在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取消了存款利率限制后,储贷协会便不得不被迫以超过10%的利率去吸收存款,大部分储贷协会在这种高成本负债下出现严重亏损,到1981年亏损机构甚至达到了85%。
于是,在盈利的诉求下,银行系金融机构又要求放开“分业经营”的监管要求,企图重新介入证券市场业务,抢夺证券与资管机构发行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市场份额,来弥补固有存贷业务的盈利损失。
而在现实中,随着金融业日益衰退暨需重振,代表金融资本自由化的利益集团代言人纷纷掌权上台,分业经营的模式慢慢开始出现松动。
首当其冲的是日本,在急切谋求政治与经济大国的野心下,1981年日本议会(利率市场化开始4年后)修改了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业务,打破了证券公司一家独大的经营模式;英国则在撒切尔夫人的带领下展开了自由化的风潮,到1986年经历了第一次的“金融大爆炸”,打破了传统证券行业的分业经营,但监管体制仍采用的是分业监管机制。
美国表面上是到1999年才通过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就是大萧条时制定的,影响了80年。)打破了分业经营模式,但事实上在80年代后,美国大量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就已经开始互相进入对方的领域,采取的策略是直接进入这些管理的“灰色”地带,至于合法与否则由美国法院予以裁定。但对于这些事,美国法院鲜有作为。
所以到了20世纪80年代左右,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分业经营的模式已经被打破,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开始起势,金融创新在计算机技术进步与国际金融化的趋势下明显加快,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慢慢跟不上时代步伐,金融系统或有意或无意地开始出现监管真空。
这时候事情就变得麻烦起来了。当逐利的资本开始逃出牢笼,一切都会失控。
这样的故事与逻辑在80-90年代不断在美国、日本、英国与北欧等处于金融自由化风口浪尖中的国家中上演。
1)美国是80年代末期出现储贷危机,很多储贷协会发生在监管眼皮底下的金融诈骗(转手交易、公款挥霍与做假账在储贷协会中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自身利润,不良贷款也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后开始暴增,最终出现了倒闭潮,作为监管者与保险人的FSLIC(就是上文说的大萧条成立后对储蓄机构监管的机构)无法偿付保险款,也被迫停业破产。
2)日本是监管因素一手捧高了泡沫经济。日央行先是受监管主导机构大藏省胁迫,连续放水,银行资金大量流向股票市场、证券公司新出现的资金信托类产品也缺乏监管,为股市带去大量居民与企业资金,引发市场泡沫。当政府开始意识到这问题,监管又过快收紧,一下子太猛直接打趴了房地产与股票市场,导致了日本接下来失去的十年甚至二十年。
3)英国是90年代出现了两起著名的银行倒闭事件。一个是因为欺诈与行为不当而倒闭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另一个是由于交易员从事高杠杆衍生品交易造成8.27亿英镑损失而倒闭的巴林银行。两者的出现让公众开始怀疑当时出现英格兰中央银行所起到的监管作用。
这一切都源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监管体制的无法及时更新或监管的不作为。在事后,大部分国家都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有些只是打了打补丁,总体结构与监管方式没有发生改变,比如美国储贷危机后只是加强了对欺诈行为与储贷协会的监管与立法工作,将其归入FDIC的监管范围,总体没有发生改变,延续了大萧条后的监管体制。
但有些国家则在危机后进行了彻底的金融体制改革,比如日本和英国。
日本在1991-1992年房地产与股票市场泡沫破裂后就开始了金融监管大革新,首先就是对之前兼具财政、监管大权的大藏省进行拆分,一方面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厅;另一方面修改《银行法》,规定了日本央行的监管权力与政策制定的独立性。
通过这种方式,日本建立了以金融厅为核心,日本央行、存款保险机构、财务厅参与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这也是当时全球较早建立这种监管机制的国家。
整个过程持续了较长时期,从90年代初的对危机后金融体系改革的不干脆拖拉到21世纪之交加快改革监管上层,持续了近十几年的时间。
相比而言,英国则显得迅速而又果断。1997年英国自由主义的代言人——保守党下台,以布莱尔为首的工党开始修正当时的自由主义政策。
在金融监管上成立了新的总领监管事由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将此前进行自律管理的组织纳入其中,下设批发和机构市场部、零售部等部门对银行、证券与保险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在1998年修订《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兼具金融稳定的职责。而财政部仍是作为制定金融监管法律执行框架的主要机构。
至此英国在21世纪之初便建立起了“三方共治”的金融监管体系,来对现有混业经营的格局进行统一管理。这是英国监管历史上又一次的变革。
总的来说,70年代后出现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引领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虽然中途各个国家均发生过银行或金融危机,但混业经营与自由化的方向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
要追究原因的话,可能是历史潮流,也可能是缺乏一个引导金融监管重新走向分业的大事件大危机吧。
终于大危机来了。
自由化的时代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下似乎迎来了终结。它起源于美国的次贷风险。在2007年前美国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金融机构可以发放住房贷款然后做证券化处理再将其打包出去融资,再发贷款……这时候的金融机构出于对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的预期,在逐利的**驱使下,开始将贷款发放给缺乏稳定收入信用相对较差的居民,即次贷者(当然中间还有各种信用保护工具比如CDO)。
如果房价连续上涨,一切都不是问题。但随着美联储连续收紧货币政策,房价在2007年开始大幅下跌,次贷者由于缺乏稳定收入,一看房价跌了我还贷款不划算,就直接把房子丢给了银行,于是开始出现大量的违约,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开始失去了市场,没人愿意买,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开始枯竭,美国开始有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
由于金融市场已经基本实现全球化,同步联动性十分紧密,次贷危机开始扩散,向全球蔓延,形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在这次金融危机过程中,有的国家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金融系统彻底瘫痪,比如英国,甚至出现了北岩银行倒闭的事件,美国更不用说,老牌投行雷曼兄弟轰然倒闭,华尔街位于金字塔上塔尖上的金融机构基本没有一个不受美国政府的救济,不过日本在这次危机中,所受的冲击相对较小,原因我们后面再说,此时不表。
这次金融危机有很多原因,我们并不想对此展开过多争论。但单就监管来看,当时各国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
比如说对于当时贷款过多发放给次贷者,金融监管没有及时予以制止;对于金融链条拉长,风险积累过长的问题监管同样反映迟钝;过度看重资本充足率而忽视了对流动性的监管,金融机构过度依赖金融同业市场的风险与问题没有及时跟踪等等。
于是,又是在危机后,各个国家再次开始了对金融监管的反思与升级。
行文至此,如果往回看,我们会发现这次危机与金融监管的情况与20世纪初的大萧条何其相似。自由与新自由主义,监管与即将出世的新监管。
百年后,历史似乎再度重演。
但历史也并不是单纯的循环,人在进步,无论是政治家、金融机构抑或是经济监管者,经验与智慧都在提升。
之前大萧条时代后是采取了很严格全面的“广泛监管”,管的太严。但现在形式已变,金融创新下金融工具互相挂钩串联在一起,太急太紧的监管改革都会使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兑现。
所以现在虽然我要加强监管,但宜缓不宜急,我一方面给金融机构时间,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动态监管机制。
这一点美国与英国做的相对成功。
美国在金融危机期间先后通过了《以风险为本的资本标准:资本充足性高级法框架-Basell》与《多德-弗兰克法案》两项重磅监管法案来作为金融监管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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