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被告律师是自己人吧?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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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的举证终于结束。
审判席上,郑国华看向被告席道:“三位被告人、辩护人,你们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没有。”六人的回答出奇的一致。
“被告人、辩护人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没有。”
确认完毕,审判长郑国华沉声宣布。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闻言当即开口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刚才的法定调查,公诉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
“三位被告人无视法律,在高速公路上恶意碰瓷,利用不法手段制造虚假的剐蹭事故,以此骗取众多被害人的钱财!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处。”
郑国华点点头道:“被告人宁中胜,针对刚才公诉人就本案发表的公诉意见,你有什么辩护意见?”
“没有意见。”宁中胜摇摇头道。
接下来审判长又询问了其他两位被告人,他们均表示没有意见。
按照庭审前商量好的,一切交由律师来处理。
听到当事人如此老实的发言,律师席上的三人均是频频点头。
审判席上,郑国华将目光投向律师席:“下面由被告人宁中胜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律师席上,关昌华早就准备好,闻言当即站起身开始发言。
“尊敬的法官大人,我方当事人宁中胜在本案中充当的角色为一名司机,仅是负责开车。”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他只负责开车停车,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由沙长波扔小石子等东西引起的,打双闪停车也是为了配合他。
而且事后编造虚假事故行为,骗取他人钱财,他也未曾下车参与。”
“因此我认为,我方当事人在犯罪中起到的只是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应当将其认定为从犯。”
此话一出,张伟的脸色变得极其难看。
关昌华的这波操作,是把他的当事人架在火堆上烤啊!
难道他不清楚两位当事人在本案中,都充当着管理者、策划者、积极参与者、直接实施者的角色吗?
说不清楚,那肯定是不可能的事情。
但是关昌华还是坚持提出来,恐怕就是存着试一试的心思。
辩护意见已经提出来,至于法庭采不采纳,那是法官应该考虑的事情。
况且其说的也不无道理,不成也没什么损失,可万一要是成了呢?
要知道,主犯和从犯之间,区别可是相当大的。
在本次案件中,从犯虽然不能免除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还是非常有希望的。
张伟自然是清楚这一点,但也只是震惊了一下,便恢复了从容。
他们想要撇清关系,哪有那么容易。
审判席上,郑国华点点头,再次询问道:“下面由被告人沙长波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张伟二话不说就站出来,开始了他的辩护。
“审判长大人,我方反对关律师为其当事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在本案中,我认为我方当事人才是从犯,因为宁中胜在本案中虽然是一名司机,但是作案目标是他自己寻找的,亦是其紧跟在其他车辆身旁伺机而动。”
“而我方当事人只是为了配合他,方才丢出了小石头等东西制造虚假的事故,就连停车下车骗取钱财,也是在宁中胜的引导下才完成。”
“因此我认为,我方当事人沙长波在犯罪中起到的仅是次要作用,其一系列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在辅助配合宁中胜的谋划,应当将其认定为从犯。”
“宁中胜是本案当中的主谋,开车碰瓷骗取他人钱财是其首先提议的,作案中所用的工具车辆也是宁中胜所有。”
“综上所述,宁中胜才是本案的主谋兼主犯,而我方当事人只是一名从犯。”
张伟抓住了机会,将其的辩护观点表述出来,侃侃而谈。
严格说起来,两人都积极参与了本次案件的策划和实施,两人分到的钱都一样,应该都属于是主犯。
但是具体如何界定,还是可以稍微争取一下的。
原告席上,陆仁嘉看着这猝不及防的一幕,突然来了兴趣。
对外的战火还没燃起,被告律师突然就争执起来了,有点意思。
其中最不慌的,莫过于莫伟光的辩护律师明立仁了。
本次案件中,莫伟光是后来才被拉入伙,只是去撑撑场面,分到的钱也最少。
毫无疑问,莫伟光肯定是本案的从犯,起诉书上的量刑建议也佐证了这一点。
关昌华当然不同意,在张伟闭嘴之后,站出来开始反驳。
“我反对张律师的观点,根据我方当事人的供述,这个谋划并非是宁中胜率先提出来的,而是由沙长波提出并完善的。”
“作案前夕,两人在高速公路上开车发生了两起剐蹭事故,获取了四千块的赔偿款,于是沙长波便动了心思,声称如果每天都能遇到这种好事就好了。”
“而且沙长波还说了车速过快,稍微碰上大点的小石子,便会发出‘砰’的一声,很像是发生剐蹭事的声音,还问宁中胜这个方法可不可行。”
“因此我认为我方当事人并非本次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该认定其为从犯。”
面对关昌华的辩护,张伟的反应却是有些发愣。
关昌华是不是少说了些什么?
还是说双方当事人中,有一个人隐瞒了事实真相?
得到审判长的允许后,张伟从容不迫地开口道:“我反对关律师的观点,在我方当事人的供述中,在其提出扔小石子制造虚假事故时,宁中胜还有询问过其他东西。”
“宁中胜的原话是:长波,你说如果我们故意去碰瓷发生剐蹭事故,然后以此要求对方私了赔钱,这个主意怎么样?能不能行?”
“而我方当事人的回答是:高速上碰瓷太危险了,万一真碰上了,丢了性命不值得。
但是沙长波之前在高速上开车遇到过飞来的小石子,当时被发出的‘砰’的一声吓了一大跳,想到这个事情,沙长波便提起了这个事情,并且得到了宁中胜的认可。”
“最开始我方当事人只是提了一句:要是能每天遇到这种事情就好了。
沙长波并没有提议去碰瓷,而故意碰瓷索要钱财,是宁中胜率先提出的,所以宁中胜才是本案当中的主谋兼主犯。”
庭审到此,逐渐变得有些扑朔迷离起来。
根据警方的审讯笔录,两人当时对于是谁先提出碰瓷的,都有些含糊不清,说是不记得了。
反正是二人一起商量实施的,因此二人都被打上了主犯的标签。
但是现在,他们好像在跟律师的沟通中,回忆起当时的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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