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章 绝佳抛尸地 (第2/2页)
韩队长灰头土脸蹲在土堆边用一个筛子筛土。
他苦着脸看向走过来的题安,“题队啊,怎么办嘛。”
题安说:“不用找了,骸骨已经和泥土都混在一起了,什么都化验不出来。”
韩队长手中的筛土动作没有停下来,“只有行李箱,找不到尸体,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啊。”
题安说:“凶手就是要我们什么都查不出来。”
韩队长跟旁边的警员说:“继续筛,筛不到尸骨,能筛到任何个人物品的残片都可以。”
韩队长对题安说:“如果连个人物品都找不到,那么就不能证明荔锐秋死亡的可能,不能推断邵铂有犯罪行为发生,更无法将失踪案变更为杀人案立案调查。”
题安说:“恐怕这个案子我们还需要从长计议,重新梳理案件的蛛丝马迹。
现在不能打草惊蛇。
咱们今天这么大动静,虽然没有群众围观,也要做好保密,防止邵铂狗急跳墙出境。”
韩队长递给题安一瓶矿泉水说:“我已经派人盯着邵铂了,一有离境的行为,我们就马上逮捕。
不过现在咱们的调查应该惊动不了他。
因为他昨天还在忙着处理纠纷。”
题安问:“什么纠纷?”
韩队长说:“这个荔锐秋不是失踪三年六个月了吗,马上就三年七个月了。
最近邵铂向居住地法院,提起了宣告荔锐秋死亡的申请。”
题安说:“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序第一位还真是得死者配偶。
民法典不是规定,公民下落不明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吗?
一般要失踪满四年才能申请死亡。”
韩队长说:“是啊,但这个荔锐秋是外籍身份,由于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法院进行了一番商榷。
有一种主张,这个管辖权应该属于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第二种主张,应当由住所地国家来宣告失踪或死亡。
第三种主张,管辖权原则上归原籍国,但在一定条件下,比如长期居住于住所地国,和住所地国一直以来发生着法律关系。这种情况要由住所地国宣告。”
题安说:“这种情况很少见,但我记得也不是没有先例可循。
各国法院在对外国人做死亡宣告或失踪宣告的时候,使用的是属人法。也就是住所地国宣布死亡。”
韩队长说:“邵铂是同意这种裁定的,我猜测,他提前向法院申请,就是给法院留出商讨的时间,好让法院在四年期满的时候,可以按时做出死亡宣告。”
题安说:“如果是原籍国法律规定失踪七年宣告死亡。
邵铂急于拿到荔锐秋的遗产,那么显然咱们法律四年的规定更有利于他。”
韩队长说:“是啊,法院最后商榷还是按四年,四年时限达到,就可以宣布死亡。
但这时,荔锐秋的姐姐跟法院说不同意,因为荔锐秋有涉外资产,不能完全按照大陆法来裁定。
荔锐秋的姐姐找了律师,律师代表荔锐秋姐姐的诉求就是,可以按照惯例在四年时限达到的时候宣告荔锐秋死亡,但涉及到的资产,要按照资产所在国家的法律执行,也就是七年。”
题安说:“那换个角度来看,荔锐秋的姐姐在拖延邵铂继承遗产的时间。
她利用国籍问题,制造出了一个时间差。”
韩队长说:“她要利用这个时间差做什么呢?”
题安说:“也许她知道点什么。也许她想利用这个时间差查明妹妹的死因。”
韩队长说:“题队,明天我们就去找找荔锐秋的姐姐。看看能不能找出什么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