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 法院开庭,当庭判决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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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
早上吃过早餐。我带着证据,二哥开车带上我去法院等待9:00正式开庭。
在这个法院的开庭之日,我带着一份信心和坚定的信念走进了审判大厅。一抬头,就看到了对面坐着的那位租房者邹秀秀和她的代理律师,邹秀秀的眼中透露出了一丝焦虑和不安。我们之间的争议,就摆在了法庭的中央,那是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白纸黑字,记录着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我作为被告方首先展示了租赁合同,将其中“租赁期内提前退房,押金不退”一款作为重点强调。根据合同规定,如果租客在租赁期内提前退房,押金将不被退还。这一条款是为了保障房东的利益,防止租客在退房时破坏房屋或带走房屋内的财物。这个租房者想要提前退房并退回押金,这与合同的规定是相悖的。我还指出,目前房屋内存在地板损坏、主卧床被更换、次卧窗帘破损、卫生间水槽破裂、厨房抽油烟机及燃气灶损坏等多处损坏情况,租客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照价赔偿。
我向法庭陈述了我们的合同关系,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款。我特别强调了那条“租赁期内提前退房,押金不退”的条款。此外,我还详细描述了房屋在租赁期间所遭受的各项损坏,以及这些损坏如何影响了我作为房东的权利。
当我陈述这些事实时,我可以看到法庭上的其他成员都在认真倾听。他们显然对我的论述感到认同,这也让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立场。
在法庭的另一侧,我的对手也进行他的陈述。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进行辩护指出:“尊敬的法官,虽然合同中确实有这一条款,但我们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应当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市场经营变化,情势变更,出租方收房也签了字,表达了出租方愿意接受退房的意愿。因此,这一条款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本案。”
原告试图反驳我关于合同的解释,并声称我们应该退还他的押金。然而,当法庭展示了我们所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始合同和房屋被破坏的照片时,他的反驳开始变得无力。
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和详细的法律分析后,法官当庭进行裁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被告(出租方谢言)要求原告(承租方邹秀秀)按照合同约定损坏财物造价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因市场经营变化,情势变更,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应当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的辩解意见在合同中并无相关条款注明,也没有证据证明,且退房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不属法院审理事项,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湹谖灏侔耸六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的押金,不予退回。
二、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因房屋财产损坏按财物拆旧后的金额,共计834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共计7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当我们听到法官念出“被告出租方谢言胜诉”时,我感到非常振奋。法庭认可了我的解释,确认我可以不退还押金,并且要求租房者赔偿因毁坏财物造成的损失。
虽然这场应诉让我们经历了不少困难和压力,但最终的胜利让我觉得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我遵守了合同的规定,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给那些试图违反合同的人一个深刻的教训。这个胜利不仅是我个人的胜利,也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小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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