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4章 论治(二) (第2/2页)
刘体仁道:“前朝罪名中,诸如谋反、大逆、谋叛、罪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此为十恶,;
谋杀、故杀、劫杀、豆杀、误杀、戏杀、过失杀,此为七杀;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 强盗、窃盗、坐赃,此为六赃;
若有伤害他人,则设保辜,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者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内的“辜限”内,如被伤害者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但因他死亡者,仍以伤害罪论处。
另有泄露机密罪,凡泄露给外国,加刑一等。共同泄密,则重惩首犯。
一应罪中,十恶以死罪论,七杀视情况而定,若有隐情,则量刑从轻,若有数人共犯,则首犯重罚,若有家中共犯,则以家长为首犯;若有在职官吏犯罪,长官为首犯;若有人同犯数罪,则择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一罪先罚而且判决,有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 若后罪重于后罪,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前后三次犯应处同一刑罚档次的 罪,则升一级处刑。“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 绞
老幼残疾着减刑,上至耄耋之年、下至黄口小儿不加刑。
除此之外,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此八类大罪必议、小罪必赦,若犯流以下罪,依律减一等处刑。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和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七品以上官员,上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用此律。
另外,可以官职抵当徒罪。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章义对一旁的中书舍人说道:“记录在案,整理好后交到刑部,让他们尽快拟定。”
“诺!”
随后,章义说道:“除了吏治与律法,还有民生,各州现以开始实行均田,奖励垦荒,此外,我们还应减轻徭役。”
裴彻道:“此前战事力役征发较多,对农事有所影响。”
章义道:“此前渝州、京州颁布的劳役每年只需二十天就很好,就照此在各州推行。”
裴彻拱手:“诺!”
说完这些后,章义将目光转向了一直没有说话的王玄素。
“王玄素!”
“臣在。”
“说了这么多,就只有你一言不发。”
王玄素拱手说道:“裴相、李中书令、张侍中都已经将该说的说过了,臣没有什么好说的,至于编练士卒,整顿器械,此前便有定数,臣只需顺势而为,到时只要陛下将目标交给臣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