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章 揣着良心的阿来(2) (第2/2页)
我和官婷正自说着,就见已经走了老远的阿来突然停住了脚步。
官婷“咦”了一声。
“别出声,可能有戏,这家伙正在思想斗争呢!”我说道。
只见阿来呆愣了片刻,两手不停地搓着,突然一跺脚,又转身向我们走来。那脸上的表情,像极了一个做错事的倒霉孩子,被老娘打出家门,又哭着闹着要回家的样子。
官婷诧异地看我一眼,笑道:“你这感觉,还挺准!”
我没有说话,笑着掏出烟来,待阿来走近,递给他一支。
他点着烟,狠狠地抽了一口,说道:“吴大哥,我要是进去了,你会不会来看我,给我上点钱,捎点烟什么的?”
我点点头。
“能想法瞒住我爷爷不?”阿来又问。
我再次点点头。
“那行,这事儿我干了!”他咬着牙说道。
“你可想好了,做好人是要付出代价的,别到时候又反悔?”我故意敲打他。
“妈的,好人不好人的我没兴趣。”阿来愤然道,“只是想起那女孩……,觉得可怜!”
说完他从怀里掏出手机,毫不犹豫地递给我,又道:“吴大哥,这好人可是咱们一起当的,你别忘了你说的话。别到时候你在外面做了好人,我在牢里连烟都没得抽。”
我拍了拍他的胳膊,没有说话,只是默默地看着他的眼睛,接过了手机。
阿来也看着我,突然就笑了。虽然笑容里有些苦涩的味道,但那笑容却干净、透彻,那是一个人内心的样子。
官婷叹息着安慰他。但是她说了什么,我全没有听进去,我只是在一旁静静地思索着……
看到这里,各位看官想必也认为阿来确实是个有正义感的好孩子,我也有同感。
但是他之前所做的事情,错了就是错了,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那么,他之前的行为究竟会给他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这里,我又要给大家唠叨几句了。
阿来在酒店客房装摄像头的事情在前面的章节已经说过,在此不再赘述。
阿来整个的行为,如果按照法律性质来区分的话,可以分为两个:一个是在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别人隐私的行为。另一个是将偷拍得来的视频贩卖牟利的行为。前者属于违法行为,而后者则是犯罪行为。
说到这里,或许有看官不理解了,违法犯罪不是一回事吗?日常生活中人们也经常是将二者连在一起说呀?这两者之间难道还有区别吗?
其实,这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习惯性地将这二者混为一谈罢了,真正在法律上来评价,这二者还真不是一回事。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行为,这一类行为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担责的后果一般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罚款、拘留等等。
那么日常生活中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呢?举个例来说大家就明白了。比如普通的交通事故,伤了人,毁了物,这就属于违法行为,是需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的。还有普通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违法行为,一般的处理就是派出所对违法者进行罚款或者拘留。
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范畴,但上述这些行为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了,也是有可能上升到刑事责任范畴的。比如交通事故可能上升为交通肇事罪,打架斗殴可能上升为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家所熟知的“皮肉交易”中,一般而言,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属于违法行为,没有上升到犯罪的程度。但是,如果提供服务方“做大做强”,组织或者强迫她人mY,这就构成刑事犯罪了,而且罪责不轻。
就阿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来说,我国并未将这类行为列入刑事法律规范和调整的范畴,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阿来的第一个行为仅属于违法行为,还没有上升到犯罪的程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第一个行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或者拘留。
所谓犯罪行为,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这一类行为因为触犯了刑法,所以要承担的就是刑事责任了,而什么是刑事责任这就无需我多说了。
阿来的第二个行为是将视频卖给了他人,这不仅构成了传播,而且还以此牟利。我国《刑法》规定,仅仅是传播这类东西是要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是有组织地传播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情节严重的则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也就是贩卖,少则三年以下,多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所以,阿来偷拍了视频之后又贩卖出去牟利,其行为就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属于犯罪行为。究其严重程度,自然是卖得越多,盈利越多,也就罚得越爽。
另外,在此我觉得有必要为大家适当延伸一下,主要是担心有看官会认为,这类行为仅仅是罚款和拘留,因而掉以轻心,以致一时糊涂做了错事,如果因此而误导大家就不好了。
如果偷拍了这类视频,并且刻意传播出去,这也极容易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侮辱罪”。而利用这类视频、图片去威胁、恐吓别人,从而牟利的,也极容易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以,作者的本意是旨在劝诫各位看官,千万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