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章 纠缠(2) (第2/2页)
我和瑞子走出酒店,向华灯初上的大街走去。
一夜无话。
第二天一早,我们又来到检察院。
检察官一见我俩,倒是先开口了,“昨天我看委托手续,原来你俩不是一个所的呀?”
“对呀!我们也没说是一个所的呀?”瑞子故作惊讶。
检察官笑道:“这倒是少见,你们这委托人怎么想的啊?”
瑞子笑着说:“唉,病急乱投医,多个人多份力呗。也许她是想着‘别在一棵树上吊死’!”
说到这里,三三再给各位看官唠叨几句。
一般无论是民事代理还是刑事辩护,委托人通常都会委托一个律师,有时候也有委托两个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而且法律有规定,委托律师代理或是辩护,最多不能超过两人。
如果同时委托两名律师,通常情况下都会是同一个律所,毕竟同事之间相对熟悉,沟通也更容易。最主要还是为了意见的统一,防止两名代理人意见相左。因为不同的律师对于同一个案件也许会有不同的认识,如果代理人多了,而且意见不一致,这代理工作也就没法做下去了。当然,如果两名律师本就意见一致,或者本就熟悉,也容易沟通,那么是否属于同一律所也就无关紧要了。
有时候常常听到一些客户说,我的官司,聘请了一个律师团队帮我打,我绝对是一百个放心!话里话外,既表示信心满满,或多或少也有炫耀的意味。
每每听到这话,我只是暗自摇头,也不好说什么。一个“律师团队”?花多少钱暂且不说,是否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也暂且不论,假设这个“律师团”成立,要做到意见统一,这得花多大功夫?
我只能说这位老哥之所以放心,实在是因为“心大”。但是“心大”的人一般就是两种,要么是爱吹牛,要么是容易被忽悠,不知道这位老哥属于哪一种。
好了,有些话只能点到即止,咱们书归正传。
瑞子的话把检察官也逗笑了,“两位律师昨天看了卷宗,今天是来和我交换意见的?”
瑞子一本正经地点着头,神色凝重地说道:“付检,我们昨天查阅了卷宗,也详细地分析和讨论过,我们觉得这个案件在罪名的定性上,似乎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啊,所以我们今天特地来跟您交换一下意见,也是希望案件能够得以公平、公正的处理。”
检察官说:“整个案件的细节我也看了,犯罪动机这一环节的依据确实有些薄弱。虽然我们在处理刑案中有‘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但是也并没有排除口供作为案件事实的支撑。”
瑞子点头哈腰,谄媚地附和,“是,是。付检说得在理。物证确凿的情况下,零口供也能定案,没有物证的情况下,口供当然也能够作为案件事实的支撑,这绝对没错。”
随即话锋一转,神情也立时严肃起来,“但我们却是从犯罪动机薄弱这个问题上,注意到了罪名的确定似乎很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噢?宋律师,说说您的看法。”检察官礼貌地说。
“您看啊……”瑞子看了我一眼,正襟危坐地开始搅浑水。
“法医报告上推定,被害人黄珊的死亡时间是凌晨三点至六点之间。而小区的监控显示,被告人肖丽芳在晚上八点就已经离开了小区。
那么,在肖丽芳离开的这个时间,黄珊是否已经有了生产的前兆?或者说已经开始生产并处于难产之中?关于这一事实,全案是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的。
也就是说,如果肖丽芳离开的时间点,黄珊并没生产的前兆或是处于生产过程中,那么肖丽芳离开的时候,黄珊是安全的,并没有处于危险,或是需要救助的紧迫情形之中。在肖丽芳看来,黄珊还在待产,是安全的。如此一来,肖丽芳根本不可能预料到自己的离开会给黄珊带来紧迫的危险,自然更谈不上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如果是这样,那么肖丽芳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这就值得商榷了。
既然主观上的‘杀人故意’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再联系上本案中犯罪动机缺乏支撑这一薄弱环节,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考虑,把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是不是草率了些?”
瑞子也是打太极的高手,一番分析、推理,滴水不漏。我也暗暗喝了声,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