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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章 变故(2) (第2/2页)

事情通报到律协,律协也拿出了态度:因涉嫌刑事犯罪暂停执业,至于如何处理,待案件调查结束后再行定夺。

听完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我心头一凛,恨恨地道:“尼玛!现在公安那边以什么罪名调查?”

“还能是什么?咱们头上的‘那把刀’呗。”

“律师伪证罪?”我反问道,“官婷人呢?她现在情况怎么样?”

瑞子说:“公安机关倒是没对她采取强制措施,但这个打击对她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现在把自己关在家里,谁也不见,电话也不接。”

“律协这边呢?作为律师的‘娘家’也没站出来说句话?”我问道。

瑞子叹了口气,说道:“说话?你忘了全道友了?现在那货不落井下石就不错了,你还真指望有‘娘家人’站出来说话?”

闻言我脑袋又是“嗡”一下,我倒是把全道友给忘了,他可是在律协任着常务副会长的职务,这当口,他不“趁你病,要你命”就已经烧高香了。

放下电话,我心急如焚又无比内疚,没想到这次竟连累了官婷。我握紧了方向盘,用力地踩着油门,归心似箭……

说到这里,又有必要给各位看官唠叨几句了。

首先关于“律协”。“律协”是“律师协会”的简称,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治性组织,就全国而言叫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分支到各省有“省律协”,省以下有“地、市一级律协”,县(县级市)一级则不设分支。从性质上而言,“律协”属于社团法人性质的行业协会。每一位执业律师都是各自所属地、市一级律协的会员,也自动默认为全国律协的会员。

律协的主要功能和职责是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律师工作经验及业务交流,对外宣传、扩大行业影响,推动律师业务开展、进行行业培训、执业考核等。同时也受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举报,对违规、违法律师进行惩戒,以及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等。

因为律师是相对比较自由的职业,不属于任何一家行政单位或是事业单位,只依托于所在的律所作为平台,对外开展执业活动。而“律协”就成为了执业律师背后“撑腰”的组织,所以通常被会员们亲切地称为律师的“娘家”。

但实际上,因为它毕竟是社团性自治组织,并不掌握公权力,因此对一个执业律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仅仅是体现在“发声”和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及“建议”上。

然后再给大家说一说故事里官婷遇到麻烦。在我国《刑法》里,关于包庇、窝藏、掩饰、隐瞒犯罪这一类罪名都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司法罪》这一节中。

当然,“妨害司法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对这一类犯罪的统称。在这一类犯罪中,最主要的几个罪名分别是“伪证罪”、“律师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窝藏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前三个罪名,乍一看好些都差不多。既然都涉及伪证和妨碍作证,为什么要分成三个罪名来分别规定?之所以分别规定,主要是因为触犯这一类罪名的主体有所不同。

“伪证罪”的构成主体专指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和翻译人员,属于明显的“特殊主体”。

“律师伪证罪”其实是相对通俗的叫法而已,因为它专指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这一类人往往都是律师,因此而得名“律师伪证罪。”也属于“特殊主体”。

“妨害作证罪”同样是对妨害司法活动这一类行为的打击,但这一罪名则不限于特定的人员和身份,而是泛指“普通主体”。因为构成主体不同,所以我国《刑法》对这一类犯罪进行了分别规定。

而“律师伪证罪”因为专指律师,且是近十余年来《刑法》修订后才有的新罪名,该罪名的出现一度引发了律师行业的热议和关注。

因为律师职业与公、检、法三家公职人员的微妙关系,该罪名产生后曾出现过被一度滥用的现象,很多执业律师栽在这一罪名之下。最着名的有京城的“某庄案”,也因此曾导致律师行业刑辩业务急剧萎缩。所以这一罪名被行业内戏称为“悬在头上的一把刀”,这一戏称多少有些无奈的意味。

后来在两会期间,曾有委员、代表提出,建议取消该罪名,使得《刑法》的这一规定再度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故事中官婷着了刘小树的道儿,无意中触碰了这一界限,这本已是十分敏感和危险的事情,如果再遇上别有用心的人,那么官婷的处境也就岌岌可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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