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4章 弃子(2) (第2/2页)
“噢?具体什么情况,孟总您详细说说……”钱光明心里暗暗松了口气。
耐着性子听孟辰说完,钱光明故作沉思地道:“方案不是没有,但是孟总,您给我点时间,我回去研究一下。”
钱光明也深谙急事要缓行的道理。
离开看守所的时候,钱光明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眼睁睁看着孟辰往“套”里钻,他无能为力,也不敢“为力”。他觉得刚才在会见室,他说了这辈子最无奈的谎话。
脑中仍不时浮现孟辰最后那一脸坚毅的样子,但是那张脸在他看来更像是一场豪赌,一场注定一败涂地的豪赌。
钱光明如释重负地叹了口气,“唉!富贵险中求,也在险中丢,求时十之一,丢时十之九……”
他摇着头,一番自语,也不知是在说自己,还是囹圄中的孟辰。
三天后,钱光明带着一份孟辰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出现在万霜华面前,万霜华笑了。
美艳如花的笑容,却让钱光明从心底升起寒来。
“钱律师,这份东西,不会有差错吧?”万霜华笑容依旧。
“不会。”钱光明不知怎的,竟不敢直视她明艳动人的笑容,“委托关系合法,况且,孟总交付了账户密码。”
“嗯。”万霜华满意地点着头。
“但是,万总。”钱光明嗫喏着说,“委托关系毕竟不能代表财产权属的转移,如果以后孟总出来……”
“钱律师”,万霜华凝视着打断他道,“所以才请你送他一程!”
钱光明闻言,不自禁地打了个寒颤。
万霜华呵呵地笑了,云淡风轻地说道:“法律不应该放过一个坏人,何况还是故意杀人。你只要依法办事就行了!”
钱光明只得附和着点头。
在此,给各位看官唠叨几句关于委托的法律问题。
委托是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也就是委托合同)约定,建立合法的委托关系。
自然人、法人,都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也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也即委托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也即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代办公司注册、注销;代办车辆年检;聘请律师打官司等等,都是最为常见的几种委托代理行为。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事务都能够有效地委托。因为合法的委托关系首先是建立在有效的委托合同基础之上,一旦委托合同无效,那么委托关系自然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就故事中的委托关系而言,是孟辰委托万霜华管理、使用、处置财产,只要委托合同有效,原则上这种委托关系是合法的。
但是,关于理财类委托关系,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会因为委托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从而导致委托关系、代理行为的无效。
比如,相关证券、期货投资的法律法规就规定了,从事证券投资、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必须取得证监会的许可。那么依据这一规定,自然人肯定是无法取得许可的。因此,委托自然人进行证券投资就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委托合同、委托行为自然也就无效了。
故事中的万霜华并没有将孟辰的钱用于证券、期货类投资,而是用于出资入股,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这一委托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有鉴于此,今后各位看官在委托他人代办事项时,有必要对委托事项、委托合同进行审查,看看相关的委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这也是经营、交易风险防范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