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集 公审大会 (第2/2页)
第三、石红玉的红保兵划归民生军节制,服从大元帅王凌的调遣。
第四、民生会控制区域,民生会有权处理治下一切臣民,朝廷不予干涉。
这三条哪里是谈判条文?简直就是造反宣言,欺人太甚!实在欺人太甚!
内阁次辅陈演公认的好脾气,老好人也不由得气得大骂。
成国公朱纯臣则是连连唉声叹气,人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
要是朝廷有实力,哪能受此鸟气?
实力决定一切!
朱慈烺年少气盛,大叫:“不谈了,我问父皇请兵,灭了他!”
陈演、朱纯臣还有跟随来的两个太子老师王铎和吴伟业等人均疑惑的看着太子。那个意思是:你爹如有兵,还派咱们来干啥?
少詹事王铎资格老,轻咳一声道:“殿下,稍安勿躁,漫天要价,坐地还钱, 陛下让来谈判,我们便谈。”
编修吴伟业附和道:“殿下,谈判能解决问题便不宜用兵。 ”心中暗道:关键没兵可动。
最后,钦差团向民生会提出了朝廷的八个条件。
第一条、民生军、红保军均是朝廷的军队,必须协助朝廷平建奴,灭流贼。
第二条、民生会任命地方各级官吏必须向吏部报备,七品及七品以上官员任命必须由皇上用印。
第三条、民生军各级将领的任命必须向兵部报备,百户及百户以上将领任命必须由皇上用印方可赴任。
第四条、民生会王凌及民生会主要成员必须接受朝廷的册封和任命,在征得王凌同意后,朝廷有权调派民生会官吏前往非民生会治下任职。
第五条、民生军及红保军的各级将领在征得王凌同意后,朝廷有权调派其将领前往其它明军任职。
第六条、民生军所生产的斩妖伏魔刀、复合弓、手榴弹、火箭弹必须提供给朝廷其它军队使用。
第七条、民生会治下的藩王只可没收土地,不可没收浮财,不可对藩王及家属治罪。
第八条、民生会必须确保在其控制区域每年向朝廷交纳两倍数额赋税,交纳标准以万历十年为准。(万历十年是张居正改革后户部收入比较高的一年。)
双方摊开条件谈判,钦差团不能接受治罪藩王,民生会不能接受提供新式武器给朝廷其它军队。
最后双方各让一步,朝廷同意在民生会报备下治藩王及亲属之罪。民生会同意在与异族外敌作战中提供新式武器给朝廷军队。
双方又重新起草了协议,最后八百里加急送往京师。
崇祯皇帝此件事上罕见没再犹豫,竟然未同朝臣商议直接用印了。
所以,此协议越过了内阁,确切的说是皇帝和民生会的协议。
这在大明是不符合法律流程的。这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撕毁协议提供了借口。
也许,这也是双方都需要的。
合作,也许只是双方的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