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章 律师函 (第2/2页)
这是来自B市信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具体内容如下:
周青青小姐:
B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段焰宸先生的委托,针对你在学校和其他公众场合散步的不当言论事宜,特意指派何文律律师郑重致函如下:
根据我的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及本律师初步核实的情况,本律师认为:
一、段焰宸先生和路瑶小姐只是朋友关系,并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的关系!周小姐对段先生和路瑶小姐的正常交往行为恶意歪曲事实,显属错误引导,混肴视听,恶意诱使公众,学校的学生,老师,街坊邻里对路瑶小姐产生负面的印象,令大家对她指指点点!令段先生和路瑶小姐名誉受损,并且严重影响了路瑶小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压力摧残!严重影响了路瑶小姐和段焰宸先生的正常朋友关系!
二、周青青小姐散布的不当言论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华国刑法第***条规定。
因此,本律师现严正要求你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向全校师生公开承认错误,并且当着全校师生的面向路小姐道歉!
此外还需要回到你和路瑶小姐所属的街道/小区,逐家逐户的澄清事实,还路瑶小姐和段先生一个清白,并且当着街坊邻里的脸对段先生和路瑶小姐道歉!最后还需要在Q城日报,显眼的地方登报道歉七天!
我所委托人仍保留对你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权利!
B市场信诚律师事务所
何文律律师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