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OSS发出普通的一击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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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达没现其他人震惊地表情吗?也不是。他看到了,但不觉得这有什么奇怪的,毕竟他这个崔旷的嫡长子可是要被父亲除名了。
然而他不知道,在古代社会语境中,“全当没有这个儿子”的意思不是不认他这个儿子这么轻松,而是将欲杀之。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父权社会。父亲对于子女的意志和权力几乎是绝对的,并且还是永久的,即使子孙成年也不能获得自主权依旧要听父亲的教令。
子女如果违反父亲的意志,父亲便可以行使惩戒权对子女加以惩责。母亲教育子女的权力来自于父亲,所以母亲对孩子的教导权不能超越父亲,但母亲同样拥有惩戒孩子的权力。
父母在扑责子女的过程中若将子女殴伤致死,其受法律惩罚的程度也会较常人轻。历史上,不同朝代对父母扑杀子女的惩罚宽严程度不同。同时,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即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对子女的惩罚的权力。
除此之外,父母还掌握着子女的生杀权。用个比喻来讲,子女对于父母就像财产一样,父母将子女是杀了还是卖了都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因为这不是道德的问题,而是伦常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展,国家中央集权将所有人的生杀权集中在国家机构手中,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随意杀死子女。父母只能扑责子女,如果杀死了子女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
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失去了对子女生杀的控制权。国家集权中收回的是父母生杀子女的权力,但父母生杀子女的意志力却并未影响。也就是说,父母仍然可以决定子女是生是死,但执行程序则要给予地方政府。
从目前的情况下来看,尚云是可以即刻当场杖杀崔云阳的。
崔云阳身为儿子,在父母责骂时而和父母分辨讲理,甚至顶撞不服崔旷的惩戒,这在孝的伦理上明显构成了不孝之举。
惩戒违背教令的子女时导致子女死亡是违背国家法律的,但在古代,不孝的罪责远比违背父母教令严重得多。即使崔旷以后被追究私杀崔云阳的责任,在法律上崔旷也是无罪,并且是“免议”即无需讨论便可确定无罪责的。
但是尚云不想亲自动手,虽然他被天道拜托了过来清理寄生虫。
先,他考虑到让自己媳妇亲眼目睹杖杀活人,媳妇不说能不能接受但她一定不会喜欢。陈达这货惹得天道不爽快就算了,省的再来祸害他媳妇!
其次,他尚云一手开天一脚裂地多么豪气冲天,叫他不得不装出平常人的力气一杖一杖打死陈达他心里是拒绝的。
所以尚云把陈达送去官府,让他们来处理,干净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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