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章 铁证 (第2/2页)
“第三项证据,京都大学工学部公章使用记录,以及公章使用室24小时监控录像。其中,工学部公章使用记录簿,没有载明京都大学工学部与浅井机工机床会社有签订上述32份精密轴件委托加工合同。同时,公章使用室24小时监控录像,也可以清楚表明,在有关人员盖章之中,没有出现过上述32份合同。”
“第四项证据,为从浅井机工机床会社的机床、工业仪器中提取的电子运行数据,以及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该项证据表明,浅井机工机床会社的现场仪器之中,没有上述32份合同所载的工业零件的加工记录。”
“以上第一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森本虚构本不存在的精密轴件委托加工合同,向京都大学申请科研经费的报销!”
岩永的声音如同洪钟一般震硕。一股凛然的气势席卷在法庭之内,彷佛就连被告人以外的人,都变成了这位检察官声色并厉的训斥对象。
“接下来是,第二组证据。”
“第一项证据,浅井机工机床会社出具的关于森本本人在会社的任职情况说明。”
“第二项证据,浅井机工机床会社的会计凭证、账簿、在现场发现的虚假制作的32份合同,以及检察厅出具的扣押物证书证清单。”
“第三项证据,瑞穗银行有关浅井机工机床会社的公司账户流水记录,以及森本的个人账户流水记录。”
“第四项证据,真和会计事务所就上述会计凭证、账簿、以及账户流水记录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这位检察官指了指法庭上数十册的厚重账簿和流水记录,继续道,“鉴于会计资料与流水记录繁多,公诉人法庭之上不再一一出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在京都大学支付的加工款到达公司账户之后,被告人森本以办公用品等各种名目,向会社进行报销,多次套取资金,经会计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森本合计套取23,230,987円。上述第二组证据,可以证明森本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各种手段,非法套取大学公共研究资金!”
“接下来为,第三组证据。”
“第一项证据,为检察厅现场扣押的西卡牌135型照相机及配件1套、理光牌照相机2家、配件1套、普夏牌立体声收录机1台、英文打字机1台、高清音乐磁碟播放器2台、雅马哈高档音响2套、数字万用表1个、高档黑色公文皮包3个、高级商务西装6套。还有相应的物证扣押清单。”
“第二项证据,森本个人银行账户流水记录。”
“第三项证据,检察厅向京都的大型百货商场高岛屋、藤井大丸、尹势丹、the cube商场调取的销售水单。”
岩永进一步提高了声音,一双怒目圆睁道:“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森本在套取大学公共资金后于个人账户后,前往京都内大型百货商场购置享乐物品。其将套取之后的公帑用于个人享乐消费。被告人森本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显露无疑,其行为猖獗,目无国法,肆意开支纳税人缴付的国税金,应当依法予以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