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章 套取资金 (第2/2页)
“其次,森本所获取的资金,并非是以工资名义、科研经费奖励的名目,从产研企业处支取。相反,而是通过各种企业支出名目,来予以报销。与辩护律师所宣称的领取科研报酬的行为,根本不符!”
北原的语气,依旧平静如常,看向审判席上的三位法官开口道:“裁判长。由于国立大学法人,对于科研经费的劳务报酬支出一项,审查得极为严格。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的科研之中,大部分学者都是以报销的形式来获取劳务报酬。”
北原又从身后拿出几本厚重的册子,“我这里是过往京都大学接受会计检查院事务总局第四局审计的往年报告。这些审计报告都载明在京都大学,科研人员普遍存在以杂项支出的名义,来申领劳务报酬。当然,审计报告重申了这些行为都是违规行为。”
“然而,尽管这些行为是违规行为,但却没有上升至犯罪行为。因为,即使这些科研人员违规套取了相应的公共资金,但其所申领的,仍是自己的合法劳务收入!”
这位辩护律师似乎有着无穷无尽地,向公诉人倾泻的弹药,只听得他继续道:“同时,即使超出森本合法收入,转入其账户的数额,也并非就理所应当的认为就是贪污款项。我们必须要进一步追踪其资金的使用,才能够认定森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只见得法庭之上,这位年轻的男律师再度向现场的法官们展示了一张a4纸,“裁判长。辩护人现在出示的是森本账户对外转账的情况。森本在收到会社的款项之后,其又将大部分资金,转账至46家会社的公账。经过辩护人查询,这46家会社全数都是产研合作企业。”
“也就是说——”北原继续说道,“被告人森本即使存在套取公共资金的行为,其套取后的资金,又再度投入了其他产研企业的使用。此一行为实际上,也只不过是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的常见违规现象,而并非是犯罪行为。在大学科研之中,由于资金监管的严苛,a项目产生了科研经费的结余,而b项目的科研经费却吃紧。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便利考虑,科研工作者,亦会将a项目的科研经费套取出来,用于b项目的研发。”
“虽然该种行为违反了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但亦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其资金的最终投入使用,仍然是大学研究。因此,不应当认定森本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话音刚落,便听见岩永那愤怒的声音反驳道:“辩护人又在误导法庭!森本将款项转账至其他产研合办企业的行为,绝不能够认定为是将套取的资金投入到其他的科研项目之中。森本只是在以一种迂回的方式,对公共研究资金进行层层套取,来掩饰他行为的非法性。其转账至其他企业的资金,又再度经由森本同样的手法,套取出来。因此,辩护律师所言不当!”
“如果,公诉人坚持此种意见。”刹那间,北原的表情变得阴森起来,“那就请检察厅对转账至其他产研企业后的资金使用进行侦查!关于森本第一项贪污行为的资金流向证据,只有浅井机工机床会社与森本的银行来往款项记录。”
“依据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其证明森本行为系层层套取的证明责任,在于公诉方,而非被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