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喜欢破案柳乘荫 (第2/2页)
是的,虽然他还没来得及实施犯罪,但他已经是罪犯了!
在d事警局这段时间里,柳乘荫闲暇时在警局找到了一本《刑法》,然后对其“触摸”了一番......
按照华国法律,根据罪犯实施犯罪的阶段不同,法律根据警察将罪犯逮捕时,罪犯所处于的阶段将其判定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根据犯罪的实施阶段不同,量刑标准也不同。
所谓“犯罪预备”。
举个例子:
张三想犯罪,并且为犯罪做了实际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犯罪计划、置办作案工具、踩点等,然而,在他作案前,事情暴露,被人举报了。
即使他什么都没来得及干,警察叔叔也能通过他的犯罪准备作为证据给他定罪。
剩余的,“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大家基本都懂。
前者就是犯罪过程中因为被害人的抵抗或因为好汉相救,又或是其他的客观原因导致罪犯的犯罪行为失败了。
后者则是......犯罪成功。
除了这三个阶段外,还有个“论外”,叫做“犯罪中止”。
就是:罪犯在犯罪前或犯罪过程中,在还没有达成犯罪事实,或造成更严重的犯罪事实前,主动停止犯罪,并投案自首。
现如今,如果柳乘荫所发现的那个罪犯便是正处于“犯罪预备”阶段。
不过,“犯罪预备”阶段的罪犯很难坐实罪名。
万一他在犯罪前已经将犯罪计划什么的处理掉了,仅凭他的穿着和身上带的东西,警察也不好给他定罪。
毕竟,法律没规定公民不允许携带麻绳、水果刀、锤子上街吧?
法律没规定公民夏天不许穿风衣吧?
这样一来,这个危险的家伙转头又会隐藏起来一阵子,找到机会后,依旧会有无辜者因此遭难。
更何况,哪怕柳乘荫能成功找到证据证明那个家伙是“犯罪预备”。
但这样似乎太便宜他了.......
要知道了,“犯罪预备”的量刑标准是三个犯罪阶段中最轻的......
太便宜他的!
所以说,即使有“犯罪预备”这个量刑标准在,但在大多时候,还是“捉贼捉脏,捉奸捉双
”比较来的方便。
随后,柳乘荫靠着【鬼才-小地图】一路跟踪着那个男人。
柳乘荫不怕跟丢,也不怕被发现。
凭着“解析-靠近”那一点模糊的感知,一定范围内,在不需要看到对方情况下,柳乘荫也能知道对方的大概位置。
甚至,他还能拿着在路边买的小吃,边吃边跟。
很快,柳乘荫发现对方走到一条小巷里停了下来。
随后,柳乘荫也坐在小巷外一处小吃摊位上,又点了碗粉,嗦了起来。
桂省的“粉”的特点在于和面时加入的水分比较多。
不过即使这样,在特殊的制作手法下,这些粉却没有因此而变成一团面糊。
虽然因为加水多的缘故,导致这些“粉”比较软,缺少韧性,没有劲道,但依旧拥有一些弹性,仿佛果冻一般。
这份弹性能保证,“粉”不会在筷子的夹起中被扯断,在“粉”进入嘴巴后,不需要用,只是牙齿轻轻一合,就能将其弄断,甚至用舌头和口腔的肉配合也能将其夹断。
更有甚者,你根本不需要咬,直接端起碗,将“粉”连带汤汁就这“喝”下去。
因为水分多,所以,“粉”消化得很快。
先前才刚吃得好像肚子里有点东西了,这会儿工夫又空了。
柳乘荫一边嗦粉,一边等待罪犯的行动。
等了半个多小时后,柳乘荫发现小巷里来人了......
通过隐约间感应到的大致轮廓,柳乘荫觉得对方应该是个女性。
毕竟有两处明显凸起......
柳乘荫三两下像喝汤一样嗦完了一碗“粉”。
让马全去付钱,让张刚准备报警。
而柳乘荫则向小巷走去。
在距离目标还有十几米的时候,柳乘荫跑了起来。
在他感应中,罪犯已经准备要上手了。
好了。
犯罪阶段已经从“犯罪预备”过度到“犯罪未遂”。
在受害者的身心即将遭遇实质性的伤害前,柳乘荫突入犯罪现场。
加速奔跑后,一个飞踢呼脸,然后一套擒拿。
解决战斗!
歹徒失去反抗和逃跑能力。
受害者也还没来得及受害。
随后赶到的张刚看到这一幕后,十分熟练地在三秒内打响了报警电话。
就这样结束了吗?
不,如果只是那么简单的话,这根本对柳乘荫构不成“事”。
给柳乘荫带来“事”的并非是歹徒,反而是接到报警后,随之赶来的警察.......
柳乘荫的在粤省闹得动静挺大。
毕竟柳乘荫几天里所破获的案子不仅多达一百多件,而且每一个都是被放了很久的难案。
而粤省警方对于这件事情并没有要藏着掖着的意思,反而大肆宣传起来。
毕竟,宣传“战绩”、炫耀“战力”,也是一种维护社会安定的手段。
不过,这个“大肆宣传”中,为了保护柳乘荫的安全,在对外宣传时关于柳乘荫个人信息部分的内容都被“打码”处理了,只有警察内部以及警方上级部门中到达一定等级以上才能知道。
经过这几天的发酵后,民众中的宣传效果如何先不说,至少华国警界基本上都知道了这件事情!
这使得在柳乘荫去警局为这个案件做笔录时,他被一名“等级足够”的警官认出来了。
然后,警局局长也知道了。
警局局长不知从哪听说了柳乘荫“喜欢破案”的事情,便当即决定把他们近些年积攒下来的一堆不涉及机密的陈年难案“送”给了柳乘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