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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初审周旺旺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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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十一月,临海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林子庆提起的对周旺旺的刑事自诉案。徐玉萍请了征文县当地的一个普通律师作为其子的辩护人。

林子庆因身体原因未能到庭,授权阿蛮全权代理其参加庭审。林强作为证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站在被告席上的周旺旺显得有些紧张不安。法庭准备工作结束以后,审判长董兴才单刀直入地发问:“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子庆指控被告人周旺旺犯故意伤害罪。请被告人答辩?”

“鉴于我的当事人精神不是很正常。我代为答辩如下,我的当事人周旺旺,并没有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对方的指控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首先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审判长:请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

阿蛮:1、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一组三份。

2、病例及医药费发票一组。

3、证人林强证词一份。

另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证人林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述证据进行质证?

辩护人(被告人律师):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异议(异议,法庭用语,即不同意见)。但纵观全部询问笔录,我方当事人并没有认可故意伤害的事实。

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方当时认为是过失所致。其当时是为了用棍砸灭林子庆引燃的火,不小心才打到了林子庆。

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证人系自诉人的儿子,关系亲密,其证词不具有可信性。且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案件各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质询。

审判长:传证人林强出庭。

随着审判长的一声令下,两名法警将林强带入了法庭。林强进入法庭后,法警示意他坐在证人席上。

当审判长询问他作证内容的时候,林强将他那天在山上目击周旺旺的打人过程又陈述了一遍。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有,证人你当天看到你所说的情况时距离自诉人林子庆有多远?

林强:二十米左右。周的右手上还有我用石头砸击形成的伤疤,如果不是我那一石头砸过去,他那一棍肯定就会砸在我父亲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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